王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增楼
书记员:代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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