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邓某与刘旭东、雷全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吴海燕(湖北汉川马口法律服务所)
邓某
刘旭东
雷全文
雷跃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
李晓云(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邓某。
法定代理人邓万勇。
法定代理人肖影芳。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海燕,系汉川市马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旭东。
被告:雷全文。
委托代理人雷跃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8号。
负责人刘维学,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云,系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和被告雷全文、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旭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旭东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刘旭东系被告雷全文雇佣的员工,依法应由雇主雷全文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刘旭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雷全文赔偿后,可向其追偿。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经庭审核实,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1112.29元(凭票据)、后期治疗费800元(按法医鉴定)、误工费4650元(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305元/年÷365天/年60天)、护理费1365元(其他服务业31138元/年÷365天/年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50元/天16天)、营养费480元[按30元/天16天(酌定)]、交通费180元(酌定)、鉴定费600元(按票据),共计人民币19987.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795元(含医疗费66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915元(已扣除15%的医疗费677.29元、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由被告雷全文赔偿1277.29元(含15%的医疗费、鉴定费),已垫付的11112.29元相应扣减后应予以返还。原告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5863.92元(凭票据)。后期治疗费1800元(按法医鉴定)、护理费5118元[其他服务业31138元/年÷365天/年60天(法医鉴定)]、住院伙食费补助80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50元/天16天)、营养费1800元[按30元/天60天(酌定)]、交通费180元(酌定)、鉴定费600元(凭票据)。共计16161.9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8698元(含医疗费3400元,护理费、交通费)第三者责任内险赔偿6494元(已扣除15%的医疗费369.92元、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被告雷全文赔偿969.92元(含15%的医疗费、鉴定费),已垫付的5863.92元费用相应扣减后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87.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赔偿18710元(包括交强险12795元、第三者责任险5915元),由被告雷全文赔偿1277.29元;
二、原告邓某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61.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赔偿15192元(包括交强险8698元、第三者责任险6494元),由被告雷全文赔偿969.92元;
三、两原告从保险公司领取上述赔偿款后应向被告雷全文返还垫付的费用16976.21元(含王某某返还11112.29元、邓某5863.92元)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雷全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旭东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刘旭东系被告雷全文雇佣的员工,依法应由雇主雷全文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刘旭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雷全文赔偿后,可向其追偿。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经庭审核实,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1112.29元(凭票据)、后期治疗费800元(按法医鉴定)、误工费4650元(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以下同)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305元/年÷365天/年60天)、护理费1365元(其他服务业31138元/年÷365天/年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50元/天16天)、营养费480元[按30元/天16天(酌定)]、交通费180元(酌定)、鉴定费600元(按票据),共计人民币19987.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795元(含医疗费66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915元(已扣除15%的医疗费677.29元、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由被告雷全文赔偿1277.29元(含15%的医疗费、鉴定费),已垫付的11112.29元相应扣减后应予以返还。原告邓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5863.92元(凭票据)。后期治疗费1800元(按法医鉴定)、护理费5118元[其他服务业31138元/年÷365天/年60天(法医鉴定)]、住院伙食费补助800元(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50元/天16天)、营养费1800元[按30元/天60天(酌定)]、交通费180元(酌定)、鉴定费600元(凭票据)。共计16161.9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8698元(含医疗费3400元,护理费、交通费)第三者责任内险赔偿6494元(已扣除15%的医疗费369.92元、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被告雷全文赔偿969.92元(含15%的医疗费、鉴定费),已垫付的5863.92元费用相应扣减后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87.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赔偿18710元(包括交强险12795元、第三者责任险5915元),由被告雷全文赔偿1277.29元;
二、原告邓某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61.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赔偿15192元(包括交强险8698元、第三者责任险6494元),由被告雷全文赔偿969.92元;
三、两原告从保险公司领取上述赔偿款后应向被告雷全文返还垫付的费用16976.21元(含王某某返还11112.29元、邓某5863.92元)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703元,由被告雷全文负担。

审判长:黄生陆

书记员:张小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