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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贤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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