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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李彬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许彦丰(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李彬子
李霞
李娜娜
李立勇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彦丰,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被告:李彬子。
被告:李彬子。
被告:李霞。
被告:李娜娜。
被告:李立勇。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李彬子、李霞、李娜娜、李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彦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及被告李彬子、李霞、李娜娜、李立勇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营打房顶业务,对外承揽打房顶业务,明知死者李渣渣无驾驶拖拉机资格,让其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继承死者李渣渣财产的证据。李渣渣的继承人获取李渣渣的死亡赔偿金等,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能做为遗产继承。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营打房顶业务,对外承揽打房顶业务,明知死者李渣渣无驾驶拖拉机资格,让其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继承死者李渣渣财产的证据。李渣渣的继承人获取李渣渣的死亡赔偿金等,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能做为遗产继承。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耀东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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