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中心大街林苑一区*号楼*单元***号,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楼1栋3单元4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旭鹏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农场祥和小区3号楼-0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裴文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旭鹏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计195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陶春萌
审判员 孙媛媛
审判员 李 坤
书记员:夏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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