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徐红星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红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红星、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娜
书记员:付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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