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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某某因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1月1日,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46000元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何某某的住址河北省××宣化区钢鑫高层1号楼4单元701室,本院干警到该地址送达,家中无人,被告何某某的联系电话也无人接听。经向原告王某某核实其也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也不愿意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何某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恩君

书记员: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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