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克东县。
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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