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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克东县。
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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