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富国,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法庭辩论,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中生路。
法定代表人范昌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富国诉被告十堰市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柯昌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国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富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王富国负担。
审判员 柯昌卷
书记员:袁改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