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好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地址: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0348511-9。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好录、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邢好录、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朱小妹
书记员:陈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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