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龙,男,生于1953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惠远帅,系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文华,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龙诉被告邓文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此纠纷在王顺明诉邓世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得到了解决,原告王家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龙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家龙负担。
审判员 张汉裕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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