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孝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王家海与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家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家海负担。
审判员 刘荣涛
书记员:李红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