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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宏、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家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一审被告:刘海峰,男,1981年6月19日出,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再审申请人王家宏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李桂芝、刘杰及一审被告刘海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13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家宏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家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家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储颖烨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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