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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妹与王家柏、王家雄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家妹,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家柏,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家雄,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

上诉人王家妹因与被上诉人王家柏、王家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2018)琼027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在城郊法院受理的(2018)琼0271民初4431号王家妹诉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向城郊法院提交了一份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及二份由王家柏妻子黎鸿芳出具的、一份由王家雄妻子高永姑收取房屋租金的收据,其中由王家柏妻子黎鸿芳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8年1月8日出具的收据证明刘某已将2016年度、2017年度两年的房屋租金共计80000万元支付给王家柏;由王家雄妻子高永姑于2018年6月29日出具的收据证明刘某已将2016年度房屋租金40000元支付给王家雄,并于2017年2月3日也将2017年度房屋租金40000元支付给王家雄。另,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家柏对其应当向王家燕、王家妹各支付6000元的房租款已分别与王家燕、王家妹达成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已作出(2018)琼02民终725号调解书。王家雄对其应当向王家燕、王家妹各支付6000元房租款的请求不同意调解。

本院认为,城郊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27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涉案位于三亚市××区房属于王土茂、杨育春、王家雄、王家柏、王家富、王家妹、王家燕共同共有,王家妹所得租金权利为半层楼房的租金即整栋楼租金的十分之一,并判决该楼房的第六层半层归王家妹使用和收益;王土茂、王家雄、王家柏、王家富各自向王家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6000元。该判决判令王家雄向王家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6000元是指王家妹应分得的一年半的租金即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但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证实王家雄已收取了刘某支付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房屋租金共计80000元,王家雄拒绝向王家妹支付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度的应分得的房屋租金共计6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向王家妹支付应分得的房屋租金。因王家柏对其应当向王家燕、王家妹各支付6000元房租款的请求已分别与王家燕、王家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已作出(2018)琼02民终724号调解书予以处理。但王家雄对其应当向王家妹支付6000元房租款的请求不同意调解,故本院仅对王家雄应当向王家妹支付6000元房租款的请求作出判决。
综上,上诉人王家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林道贤
审判员 范启鹏
审判员 扆成塘

书记员: 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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