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华,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调解、和解,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张学海,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家华诉被告张学海、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家华撤回对被告张学海、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家华负担。
审判员 何昌录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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