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大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平,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三路8—1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深圳市百大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书记员: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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