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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宝某。委托代理人李维广,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某诉被告高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月明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王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王宝某负担。
审 判 长 邢雪冰 审 判 员 朱进军 人民陪审员 龚利惠
书记员: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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