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孙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被告:故城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2435417N。法定代表人:秦勇,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某另案起诉确认其与被告刘凤立、孙长东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的效力,并追加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故城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已经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阶段,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刘某某、故城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明海

书记员:王春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