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邹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成。
被告张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邹某某与被告张国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武,被告张国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二被告占浮洛营村内大坑并垫土,在原告家门前马路东侧设置围挡至今,影响原告家车辆正常通行。同日,原告在被告围挡范围内的的六棵树被砍伐。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宅基证、浮洛营村委会证明、照片,被告提交的浮洛营村委会证明、照片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土地上设置围挡影响原告家车辆正常通行属实,且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占坑垫土、设置围挡系经过村委会同意所为,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堵在原告家门口的围挡拆除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7000元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堵在原告家门前的围挡拆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玉清 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书记员: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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