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邢台正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邢台德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遗漏了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勇进的信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7)冀11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信息更正为:“委托代理人:刘勇进、高峰,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陈占群
书记员:王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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