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陈某某、白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白某某。
被告陈广文。
被告付红丽。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白某某、陈广文、付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娟、被告陈广文、付红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白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借款合同及收条起诉被告陈某某、白某某、陈广文、付红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四被告以本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加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因借款合同中,未对借款期间约定利息,故本院仅支持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部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被告白某某、陈广文、付红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陈某某、白某某、陈广文、付红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审 判 员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郭巨青

书记员:葛玉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