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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江山,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江山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弭宝云
书记员: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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