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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江山承揽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高江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江山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昭民
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
人民陪审员 弭宝云

书记员: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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