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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廊坊市广阳区交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住所地系廊坊市安次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员  金百印

书记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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