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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告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大厦C区首层四号。负责人杜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培培,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以及被告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8年01月24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员  高锐锋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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