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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现强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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