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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现强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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