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
潘志英(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志英,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哲,被告碧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作为被告碧某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知情,并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书面查阅申请书说明了查阅目的,对被告碧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制度未能行使知情权,所提出的查阅目的明确。被告碧某公司以原告王某某未在查阅申请书中说明查阅理由,双方间曾多次诉讼为由拒绝查阅理据不足。不能由此证明原告王某某的查阅行为即损害了公司利益,从而剥夺原告王某某对公司的知情权行为于法无据。被告碧某公司在原告王某某提出查阅申请书后,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导致原告王某某无法行使知情权,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碧某公司提供公司2006年至今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碧某公司应予十五日内提供公司2006年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会账薄供原告查阅。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公司自2006年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账薄供原告王某某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作为被告碧某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知情,并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书面查阅申请书说明了查阅目的,对被告碧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制度未能行使知情权,所提出的查阅目的明确。被告碧某公司以原告王某某未在查阅申请书中说明查阅理由,双方间曾多次诉讼为由拒绝查阅理据不足。不能由此证明原告王某某的查阅行为即损害了公司利益,从而剥夺原告王某某对公司的知情权行为于法无据。被告碧某公司在原告王某某提出查阅申请书后,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导致原告王某某无法行使知情权,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碧某公司提供公司2006年至今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碧某公司应予十五日内提供公司2006年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会账薄供原告查阅。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公司自2006年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及会计账薄供原告王某某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涞源县碧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杨鑫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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