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宜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郝黎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庄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宜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阳原县城镇破堡中100米第三排从东往西数第四大间宅基地,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宜让于1993年6月12日申请取得位于阳原县城镇破堡中100米第三排从东往西数第四大间宅基地一处,并在该处宅基地上建设石头根基。后被告董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3间,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被告将原告的宅基地据为己有并在该宅基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王宜让于1993年6月12日申请取得位于阳原县城镇破堡中100米第三排从东往西数第四大间宅基地一处,并在该处宅基地上建设石头根基。后一直闲置至今,今年准备建房,发现该宅基地己建有房并有被告董运居住,被告董运于2014年9月18日与被告张某某以210000元价格取得该房产的实际占有权。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份以100000元价格与被告郝黎晨、庄兴购买了该宅基地(无协议书)并在宅基建设住房后卖于被告董运。被告郝黎晨、庄兴于2004年时侯以50000元的价格从曹启(己死亡)手中购得该宅基地(无协议)。阳原县城镇城内村于1995年3月2日收取村民曹启宅基地款930元,并于1995年5月1日通知批复了村民曹启的该宅基用地,与王宜让于1993年6月12日申请取得位于阳原县城镇破堡中100米第三排从东往西数第四大间宅基地相重复。
原告王宜让与被告董运、张某某、郝黎晨、庄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宜让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宜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康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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