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无固定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山庄路28-14号。
法定代表人:余清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泉,系该公司总经理,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北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人民币18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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