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覃某某等与覃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告:王友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告:覃远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王某某、覃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王友洪、覃远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容,被告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友洪、覃远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解决两原告的住所问题;2、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用;3、两原告医疗费由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事实与理由:三被告系两原告亲生子女,两原告一直单独生活居住在位于宋山村××组的土坯屋内。现两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劳动能力严重削弱,生活自理尚可,但生活费和医疗费无法自行解决,需要子女帮扶,另外居住的房屋多年失修,严重漏雨,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向村委会反映要求解决养老和居住问题,经多次调解无果。
被告覃某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王友洪、覃远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覃某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一女已去世,现存子女依次为长女覃某某、长子王友洪、次子覃远强。两原告及次子覃远强均系移民至高坝洲镇××村村民,系同一家庭承包户成员,原购买宋山冲村四组三正三拖房屋一套居住,后次子覃远强拆除其中两正两拖房屋后重建新屋居住,两原告仍在未拆除的一正一拖旧土坯屋及附属屋内居住。现两原告已逾七旬,年老多病,虽尚能生活自理,但已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承担自身生活费及医疗费,需要子女帮扶;其居住的旧土坯屋多年失修破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两原告已无法继续居住,急需解决居住问题,经村级组织多次调解未能解决,两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及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安排照顾、给付相关赡养费用的权利。被告覃某某、王友洪、覃远强均系原告王某某、覃某某的子女,在两原告年老时应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依法承担赡养费用。现两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解决住所及生活、医疗费用,根据两原告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本院询问情况及基层组织意见,两原告以跟随被告覃远强居住生活为宜,由其余两被告覃某某、王友洪负担两原告所需生活费,参考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及两原告实际情况,给付生活费标准酌情确定为两原告每人每月400元,每月共计800元,由被告覃某某、王友洪每人每月平均负担400元;两原告因伤、病所支出的医疗费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报销的部分,凭据由三被告平均负担。被告王友洪、覃远强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覃某某跟随被告覃远强居住生活,被告覃某某、王友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覃某某生活费用400元。
二、原告王某某、覃某某因伤、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的自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凭据由被告覃某某、王友洪、覃远强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方已预交),由被告覃某某、王友洪、覃远强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楠

书记员: 文秉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