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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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