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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曹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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