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参与举证、辩论、调解等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183号。
负责人金虎,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等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起诉(责任)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起诉(责任)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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