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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史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代表人:曹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国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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