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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韩世杰(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肉联厂职工,住所地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韩世杰,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牡丹江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梅、王秋菊,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世杰,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郑春梅
审判员:高玉林
审判员:李冬梅

书记员: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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