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高碑店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七一路北侧阳光逸景底商35号。
负责人张永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宗建诉被告乔某某、高碑店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晖,被告乔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乔某某驾驶冀F×××××重型货车沿长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杨胡屯路口,与李凤明驾驶京E×××××中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李凤明及京E×××××中型客车乘车人史建立、韩强、郭丛敏、孙建森、赵国新、高平军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乔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凤明负次要责任,史建立、韩强、郭丛敏、孙建森、赵国新、高平军无责任。李凤明驾驶的事故车京E×××××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王某某;冀F×××××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此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王某某所有的京E×××××车辆损失为18000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某与李凤明驾驶机动车均违反交通法规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所有车辆损坏,被告乔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凤明负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事故车冀F×××××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未超保险理赔限额,故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即11200元[(18000元-交强险2000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交性给付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13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于红凤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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