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孟某国
李某某
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河县人,初中文化,职工。
被告孟某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夏津县,系肇事车辆(鲁N×××××、鲁NHD××挂号)驾驶人。
被告李某某,男,25岁,山东省夏津县人,系鲁N×××××、鲁NHD××挂号车实际车主。
被告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777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国、李某某、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米志虎
书记员:靳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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