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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伯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为证,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为证,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审判员:尹红雷
审判员:华国宇

书记员: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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