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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熊某某诉石某某、孙家旺、冯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熊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孙家旺
冯某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

原告王某某,住湖北省随州市,系受害人陈建丽丈夫。
原告熊某某,住湖北省随州市,系受害人陈建丽母亲。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住河北省黄骅市,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孙家旺,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冯某,住上海市南江区。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
代表人陈向泽,该养某某区
负责人。


原告王某某、熊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孙家旺、冯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王某某、熊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孙家旺、冯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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