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熊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孙家旺
冯某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
原告王某某,住湖北省随州市,系受害人陈建丽丈夫。
原告熊某某,住湖北省随州市,系受害人陈建丽母亲。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住河北省黄骅市,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孙家旺,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冯某,住上海市南江区。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
代表人陈向泽,该养某某区
负责人。
原告王某某、熊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孙家旺、冯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王某某、熊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孙家旺、冯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某某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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