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苏鹏飞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号付1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苏鹏飞,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
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冀H7M65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赵蕊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9399B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冀H7M65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冀H7M65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王某某、苏鹏飞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高贵
书记员:冯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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