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
代表人:苏立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寒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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