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提供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XX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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