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四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黄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四毛、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德进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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