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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雷某某
孔敏(黑龙江锦昊律师事务所)
王玉秋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常市。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孔敏,黑龙江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秋(系被告雷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常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岩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孔敏、王玉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雷某某应按约定偿还欠款,未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王宏亮”出具的50,000.00元欠据应从该案中抵扣及请求对“王宏亮于2011年11月3日”出具的欠据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因原告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该据中借款人名称并非“王某某”,被告雷某某对“王某某”与“王宏亮”系同一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被告雷某某应另行诉讼,其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亦不予采纳。被告雷某某的其它抗辩理由因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诉讼保全费3,020.00元,合计7,420.00元,由被告雷某某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雷某某应按约定偿还欠款,未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王宏亮”出具的50,000.00元欠据应从该案中抵扣及请求对“王宏亮于2011年11月3日”出具的欠据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因原告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该据中借款人名称并非“王某某”,被告雷某某对“王某某”与“王宏亮”系同一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被告雷某某应另行诉讼,其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亦不予采纳。被告雷某某的其它抗辩理由因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诉讼保全费3,020.00元,合计7,420.00元,由被告雷某某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

审判长:史岩

书记员: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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