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商显峰,黑龙江商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徐成义,佳木斯市东风区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38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6900元,余款6900元返还给上诉人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亚红 审 判 员 卢伟艳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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