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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市第五中学教师,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上诉人王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负责管理被告住宅华苑馨居小区物业服务并以捆绑方式代收水费。
2015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在秦皇岛开发区华苑馨居小区物业原告办公室,被告因其住宅被原告物业公司断水以及要求原告公司维修楼顶问题找原告协商,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出言不逊刺激被告,导致被告动手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先用右手打了原告左肩膀一拳,随即举起原告办公桌上的石质摆件向原告比划了一个砸的动作,没有砸到原告,但被告的左手碰到了原告左肩膀以下,导致原告左颈、肩、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原告受伤后,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秦皇岛市中医医院救治,原告支出救护费200元,挂号费11元,原告在秦皇岛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出各项医疗费6065.17元,其中,被告垫付3100元。
依照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嘱建议原告休息期间为3周。
原告误工期间为32天。
事发前原告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068.70元,平均日工资为102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上述各项费用医疗费6065.17元、误工费6264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天11天计550元,合计13079元,扣除被告垫付的3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澎庆涛因物业服务和停水问题发生纠纷,作为物业公司经理的王某某与作为业主的澎庆涛,本应采取妥善的方式解决因此产生的纠纷。
双方在对上述纠纷进行交涉过程中,均不能冷静控制自己情绪,在交涉过程中,互相进行辱骂,因情绪过激澎庆涛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并至王某某受伤,产生相应的损失。
澎庆涛情绪失控,辱骂殴打王某某并至其受伤,澎庆涛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某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不能控制自己情绪并辱骂澎庆涛,且其作为物业公司经理采取停水的方式解决物业纠纷,显属不当,王某某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确定王某某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某作为物业公司经理仅提供了物业公司证明,以证明其存在3000元年终奖损失,该证据存在形式和效力的瑕疵,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认定其存在3000元年终奖损失的上诉主张,因欠缺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澎庆涛因物业服务和停水问题发生纠纷,作为物业公司经理的王某某与作为业主的澎庆涛,本应采取妥善的方式解决因此产生的纠纷。
双方在对上述纠纷进行交涉过程中,均不能冷静控制自己情绪,在交涉过程中,互相进行辱骂,因情绪过激澎庆涛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并至王某某受伤,产生相应的损失。
澎庆涛情绪失控,辱骂殴打王某某并至其受伤,澎庆涛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某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不能控制自己情绪并辱骂澎庆涛,且其作为物业公司经理采取停水的方式解决物业纠纷,显属不当,王某某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确定王某某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某作为物业公司经理仅提供了物业公司证明,以证明其存在3000元年终奖损失,该证据存在形式和效力的瑕疵,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认定其存在3000元年终奖损失的上诉主张,因欠缺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彦军

书记员: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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