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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林森,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在锋、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对被告王在锋、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王在锋、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艳君
审判员 温继若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书记员: 蔡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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