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学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曹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与被告系兄妹关系。
原告王某与被告尚学功、曹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柴秋瑾
审判员 杨爱净
人民陪审员 郑伟
书记员: 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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