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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海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从昕,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伦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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