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标,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某、甄某与被告顾某某、黄某某、甄可可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