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影诉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新乐市永峰园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影
王海涛
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胡青峰
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新乐市永峰园林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影,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石化工人。
委托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2号。
负责人:江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峰,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永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正莫镇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被上诉人新乐市永峰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影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王某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芬
审判员:李丹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周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