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石化工人。
委托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2号。
负责人:江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峰,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永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正莫镇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被上诉人新乐市永峰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芬 代理审判员 李丹 代理审判员 李瑞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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